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5-11-02 10:47 类型:新闻资讯 来源:网络整理

  按照《中华黎民共和邦水法》、邦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约束条例》和《湖南省施行〈中华黎民共和邦水法〉主张》等法令、律例,连结本省实质,订定本主张。

  第二条县级以上黎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有劲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轨制和水资源有偿利用轨制的结构施行。其他相闭部分遵守职责分工做好相闭职业。

  第三条诈骗取水工程或者步骤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元和片面,除本主张第四条规矩的景象外,均应该遵守邦度规矩,向水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步骤,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流、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为保护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定和临盆安定务必实行偶然应急取(排)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矩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外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一)日取地外水8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5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省级闭联行政主管部分批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计划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正在市级行政区域边境河道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项宗旨取水许可申请,由省黎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二)市级闭联行政主管部分批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计划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亏空30万亩的灌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分审批、批准、登记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修立项目疏干排水,正在县级行政区域边境河道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项宗旨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黎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三)日取地外水亏空8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亏空5千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亏空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计划灌溉面积亏空1万亩的灌区,县级行政主管部分审批、批准、登记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修立项目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黎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该遵守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时辰、地方、式样、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水资源实行有偿利用轨制。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企业,遵守发电量和规矩准绳缴纳水资源费;其他持证人按摄影闭规矩准绳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该装备质地及格的取水计量步骤,精确计量取水量。未装置计量步骤的,责令限日装置,并遵守日最大取水才能估量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准绳计征水资源费。计量步骤不足格或者运转不屈常的,责令限日改换或者修复;过期不改换或者不修复的,遵守日最大取水才能估量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准绳计征水资源费。

  大中型灌区渠首、年许可取用地外水范围以上的非农业取水户或者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该修立正在线计量步骤,并将数据接入县级以上黎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的水资源约束音讯编制。地外水范围以上的实在准绳由省黎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按规矩另行了了。

  第九条取水单元或者片面因额外坚苦不行准时缴纳水资源费的,能够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知照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知照单的水行政主管部分申请缓缴;发出缴纳知照单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应该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职业日内作出书面决断并知照申请人;期满未作决断的,视为许可。水资源费的缓缴限日最长不得越过90日。

  第十条水资源费征收准绳由省黎民政府起色改变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水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报省黎民政府准许,并报邦务院起色改变部分、财务部分和水行政主管部分登记。

  对规矩限额内的农业临盆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对越过限额个人,暂缓征收水资源费。首要供乡村生齿生涯用水的集结式饮水工程,暂按农业临盆取水水资源费战略践诺。农业临盆用水蕴涵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地热、矿泉水从量计征资源税,地热水和用于修制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准绳降为零。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遵守本主张第五条的规矩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主管部分分级有劲践诺。

  上司水行政主管部分能够将应该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分代为征收。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分应该科学合理审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正在审定取水量内取水的,遵守规矩准绳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企业、都市供水企业外的持证人取水越过审定的年度取水安排或者定额个人,其水资源费实行逾额累进加价征收:超安排或者超定额不满20%的个人,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安排或者超定额20%至40%的个人,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安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个人,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分应该按季向持证人投递《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知照书》。持证人应该遵守知照书规矩的限日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黎民政府财务、墟市监视约束和审计等部分应该遵守各自的职责,增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约束和利用的监视。

  第十五条对正在水资源扞卫约束、安排用水、朴实用水职业中做出明显结果的单元和片面,由县级以上黎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分赐与称赞、外彰。

  第十六条违反取水许可轨制和水资源有偿利用轨制的,依据《中华黎民共和邦水法》、邦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约束条例》的规矩赐与惩处。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分违反本办律例矩,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修正,并对直接有劲的主管职员和直接义务职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犯警的,依法查办刑事义务:

  (一)正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审定、水资源费估量中玩忽仔肩、徇私作弊、华而不实或者滥用权柄的;